商业条款及细则
1. 聘用本行
本行「余陈杨律师行」是一间香港普通合伙律师行。本行受香港律师会监管。下列一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客户与本行之间的商业关系及本行提供予客户的任何服务。倘若客户聘用本行,客户同意本条款及细则(连同就特定事宜的任何聘用信函或聘用电邮)将构成本行与客户之间就特定事宜的聘用合约之组成部份(下称「该聘用合约」)。倘若聘用信函或聘用电邮的内容与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有抵触,则以聘用信函或聘用电邮的内容为准。
2. 本行的服务
2.1 服务标准:本行会依照香港法律所要求的合理谨慎及技能准则提供服务。本行将依据客户的指示提供服务。因此客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迅速地向本行提供完整、明确及准确指示及所有相关文件及资料。
2.2 依赖本行的意见:本行提供的任何意见仅适用于客户及唯独与该意见相关的事宜。本行提供意见时,本行将会依赖而不会核证客户所提供的资料。除非本行明确地以书面同意,否则没有其他人有权以任何原因依赖本行的法律意见。客户亦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本行的法律意见。
2.3 税务意见:除非另有协议,聘用本行并不包括提供任何税务意见。本行亦不会就客户的事宜或交易之税务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2.4 投诉本行的服务:本行非常重视本行的所有客户,并致力以适时、有效及合符效益的方式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倘若客户对本行提供的服务有任何疑虑或投诉,本行乐于与客户商议,并尽早寻求解决方法。
3. 本行的费用
3.1 本行的费用:本行的费用乃参照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及其附属条例计算及厘定的。于计算及厘定本行的费用时,本行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的技能、人力资源及专业知识;事宜的复杂程度、价值、迫切性或重要性;需要研读或准备的文件之数量及重要性;需要耗用的时间及员工的资历要求等。
3.2 费用预算:本行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就特定事宜提供费用预算。费用预算是本行根据提供预算当时已知的资料去处理特定事宜而可能收取的费用标示。费用预算将会被修改,并且对本行不具约束力。
3.3 固定费用:本行可在聘用信函或聘用电邮列明处理特定事宜的固定费用。固定费用安排是本行以指定的固定费用处理该特定事宜(及仅为特定事宜)的提议。倘若本行所提供任何服务超越该特定事宜的范围,本行将会收取根据上述第3.1段计算的费用。
3.4 每小时收费:倘若本行提供的服务是按每小时收费,本行的费用将会以六分钟为一个单位计算。不足六分钟的服务,将作六分钟计算。
4. 垫支费用及其他开支
4.1 在适当情况下,本行将会发出账单予客户收取下列第4.1(a)段的垫支费用及第4.1(b)段的其他费用:
(a) 讼务律师费用、专家费用、其他顾问费用、法院存档及登记费、印花税及/或其他相关垫支费用;及
(b) 邮递费、长途电话费、传真费、速递费、影印费、打印费、后勤员工加班费、交通费、其他一般办公室的杂项开支及/或其他相关费用。
4.2 支付费用的权力:客户确认本行有权支付任何有需要或属合宜的开支以达成客户的目标。本行会先征询客户意见才会聘用在香港司法管辖区以外合资格的诉讼律师及律师、专家及其他顾问。客户需要为此承担相关费用。
5. 法律费用按金及支付方法
5.1 法律费用按金:除非另有协议,本行的一般政策是会不时要求客户预存一笔款项作为法律费用及垫支费用的按金。本行可以(按其酌情权)使用按金以支付本行已发出予客户而客户未结清的任何账单。
5.2 账单发出时间:在处理案件期间,本行可能就已提供的服务及其他收费、产生的垫支费用及开支发出账单。当完成案件后本行会发出最终账单予客户。倘若基于任何原因,客户的案件不继续完成,客户须负责支付截至本行收到服务终止通知前产生的费用及开支。
5.3 支付账单及利息:本行的账单一经发出,便需实时结清。本行保留收取所有逾期30天的账单之利息的权利,利率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港币最优惠利率计算。
5.4 扣减金额:客户必须支付账单的全数金额而不作税务或任何性质之费用的扣减或预扣。倘若法例要求扣减或预扣,客户须向本行弥偿该等额外款项以至本行能够收足账单的全数金额。
6. 反清洗黑钱及对抗恐怖分子融资
6.1 通知政府机构:根据香港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倘若本行知悉或怀疑某项事宜或交易涉及洗黑钱或恐怖分子融资,本行可能有法律责任就本行所知悉或怀疑的事情通知相关政府机构。客户应该知道(视乎情况而定)本行可能会于未经客户同意或通知客户的情况下作出上述通知。客户同意,为了遵循相关法例,本行可以于本行认为合适的时间通知相关政府机构。
6.2 核查客户:根据适用法例及香港律师会的相关守则,本行有责任(除其他外)核查客户身份、进行客户背景调查、保留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对本行建议的交易之资金来源作详尽查询。为此,本行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及其他资料及保留该等文件及资料。客户同意本行可以提供该等文件及资料予客户委任或本行代客户委任的任何顾问(包括任何诉讼律师)使用以符合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要求。倘若本行所要求的文件及资料未能于合理时间内提供;或倘若所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本行认为未能满足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本行可能延迟展开工作、拒绝或停止代表客户。本行可以一般的收费方法向客户收取为符合有关法律及法规而提供的服务及产生的开支。
6.3 客户银行账户的用途:本行设有客户银行账户以接收、保存及转汇关于本行代表客户处理事宜之款项。任何存入客户银行账户的资金倘若与本行提供的明细不符,本行可能会保管该笔资金等候进一步调查或将该笔资金退回予汇款者。因此客户存入资金前,请预先通知本行及说明理由。
6.4 第三方付款:如果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不论是客户款项、法律费用、垫支费用或其他款项)是由第三方而非客户提供,客户有责任提前通知本行。本行保留在任何时候拒绝接受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不论部分或全部),或任何未经本行审查来源的款项的权利。
7. 资料保密及利益冲突
7.1 保密责任:本行将会根据一贯的程序将客户指示本行提供服务而给予的所有资料保密。除非(i)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法院或行政命令,本行有责任披露;(ii) 该等资料乃披露予本行专业理赔保险公司、核数师及其他顾问;(iii) 该等资料乃披露予提供服务予客户的任何第三方;(iv) 该等资料已在公共领域存在;或(v)该等资料是,受制于适用的保密条款,披露予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本行提供行政及其他支持服务的服务供货商,否则本行不会向其他人士披露该等资料(获得客户同意者除外)。
7.2 推广资料:为免生疑问,本行可能会披露本行代表客户的事实及被委托处理的事宜之一般性描述作推广用途(客户向本行提出反对者除外)。
7.3 关于其他事宜的资料:倘若本行掌握其他客户的保密资料,本行不可向客户披露或使用该等资料以惠及客户。倘若于本行代表客户期间,本行从客户获得任何保密资料是一件或变成一件与本行向其他客户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事宜,本行将继续为客户维持该等资料的保密性,及不会使用该等资料惠及其他客户。然而客户同意,受制于适用的专业操守,本行在此等情况下仍可代表该等客户而毋须获得客户的同意。
7.4 利益冲突:其他客户可能要求本行代表其处理一项涉及客户利益的事宜。在此等情况下,这种代表的方式可能违反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因此,除非本行能够遵循专业操守中关于利益冲突的适用规则,否则本行不会代表其他客户。除此之外,客户同意本行可以代表其他客户处理任何事宜。
8. 档案及资料管理
8.1 知识产权权益:本行将保留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所制作的资料或建议的一切版权或知识产权。当本行向其他客户提供服务时可以使用该等资料或建议。
8.2 电子通讯:在提供服务期间,本行可能通过电邮或其他电子方式与客户沟通。本行并不保证客户与本行之间的电子通讯均属安全、不带病毒或成功传送的。倘若在超越本行的合理控制范围,该等电子通讯被截取、延误、损坏、掉失或错递,本行不会对客户承担责任。倘若本行发送电邮到客户提供的电邮地址,客户将被视为已收取该电邮。
8.3 文件保存:客户同意,受制于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本行可按照本行不时制定的文件保存及销毁政策销毁关于任何事宜(包括本行曾替客户处理的任何事宜)的任何文件、纸张或其他实体或电子材料。客户亦同意,本行可以收取任何应客户或其顾问的要求而搜寻或处理客户资料的费用。
9. 资料保护
9.1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在委托本行办理事宜时,一般需要客户或其个人代理提供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证明及联络资料)。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本行有责任通知客户所收集、处理或使用的个人资料之用途。
9.2 主要用途:本行将会基于下列之目的收集、处理或使用客户所提交的个人资料:(i)向客户提供服务;(ii)设计服务或相关产品供客户使用;(iii)收取未清缴的费用及(iv)履行上述第6段述及的适用法律及法规要求。除非出现上述第7.1段列明的情况,否则本行不会披露客户的保密资料。
9.3 推广用途:本行亦可能收集、处理或使用客户所提交的个人资料用作推广本行的服务及相关产品。倘若客户不希望本行使用客户或其代理提交的个人资料用作推广用途,客户可在聘用信函的适当地方表示,或以书面或电邮通知本行的任何一位合伙人。
9.4 关于个人资料的要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相关个别人士可以要求本行:(i)确认本行是否持有其个人资料及容许存取此等资料;(ii)修改任何其个人资料;(iii)详述本行关于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及(iv)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推广用途。任何此等要求须要以书面通知本行的任何一位合伙人。根据法律,本行有权收取处理此等要求的合理费用。
10. 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
10.1 法律责任的免除及限制:倘若客户因为本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蒙受损失,本行可能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但是,一般商业惯例都会限制该等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客户同意本行的法律责任受制于下列各项:
(a) 本行不会基于任何其他人士的不诚实、蓄意、鲁莽、无意失实陈述、隐瞒事实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客户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b) 本行不会承担因为下列情况而产生或导致(不论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i)客户或代表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资料出现错误、偏差、缺失或遗漏;(ii)客户或代表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资料有延误;(iii)于任何其他情况,基于本行依赖由客户或代表客户或第三方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c) 本行毋须就任何本行向客户提供的建议或作出的工作而导致客户承受或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间接或相应而生的损失或损害而承担责任;
(d) 本行不会承担任何资产或其他财物之任何损失、被盗窃或损害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寄存或放置于任何第三者(包括任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金钱及文件。同时本行亦没有责任赔偿任何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任何其他律师事务遗失客户的金钱;及
(e) 倘若客户同意限制任何其他顾问的法律责任,本行不会承担客户原本可以向该其他顾问追讨但碍于该限制而不能追讨的责任。
10.2 免除的限制:上述第10.1段的免除及限制之实施并不免除或限制任何根据法例或适用的专业操守规则所禁止或限制的任何责任。
11. 终止本行及客户的关系
11.1 客户终止的权利:客户可于任何时候终止本行的服务。倘若客户决定终止本行的服务,本行将收取截至终止日已提供的服务费用及已招致的开支。本行亦有权就本行代表客户持有的契据、文件、金钱及其他对象行使留置权,直至客户结清本行的所有账单。
11.2 本行终止的权利:本行可于某些情况终止本行与客户的关系,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 本行的意见认为发生利益冲突;
(b) 客户仍未支付本行费用或本行合理地要求作为按金的费用或开支;
(c) 本行未能从客户获取全面或足够的指示;
(d) 本行认为律师与客户之间必须的信任及信用并不存在;或
(e) 本行认为就专业操守的适用规则而言,本行不适合继续代表客户。
11.3 在终止服务时支付费用:倘若本行或客户决定本行不再代表客户,客户需要承担截至终止服务时已提供的服务费用及已招致的开支及连同转移本行的档案到客户选择的其他顾问之所有必须工作之任何进一步费用及开支。
11.4 条款持续有效:尽管终止服务,本条款及细则仍然对双方具约束力。
12. 其他
12.1 没有第三者依赖之权利:任何非本条款及细则的当事人没有执行本条款及细则的权力。
12.2 条款分割性:倘若该聘用合约的任何条款于任何方面是或变成不合法、失效、无效、可使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该聘用合约的余下条款将仍然有效及可强制执行。
12.3 不可抗力:倘若因为超越本行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本行未能提供服务,本行不会对客户承担责任。一旦发生该等情况影响本行,本行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客户。
12.4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该聘用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本条款及细则)及本行提供予客户的服务受香港法律管辖。倘若双方发生争议,客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接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管辖。客户同意本行有权就该等争议在本行选择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向客户展开法律程序。